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一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天津市首例)

2018年8月,代理原告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诉被告天津市博众电器有限公司及芦某某,要求被告履行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赔偿义务并赔偿损害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该案件为天津市首例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起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律师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包括对现场受污染水体的实地调查,对周边村民、村委会的走访,寻找、联络有鉴定资质的相关鉴定机构等。随着案件的深入,本着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和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的根本原则,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检察院及被告多方开始了艰难的调解工作。被告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了认可,并停止了污染环境的相关生产行为,表示愿意尽其所能对被污染的水体进行修复。当地村委会也主动表示,愿意为环境修复提供最大的便利条件。最终经多方合意,被告出资数十万元采购了一台河道净水设备,并安装到位,净水能力达到每天100吨,村委会提供安装条件和电力支持,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由设备厂商进行无公害处理,环保部门对净化效果从技术层面予以验证。本案律师费用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由本案被告主动履行。鉴于民间公益组织是非盈利性机构,诉讼资金压力较大,代理律师将收取后的诉讼费用又捐献给了本案原告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作为后续其他公益诉讼案件的启动费用。

就此,本案以调解结案的方式达到了多赢的效果,既节省了诉讼资源又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当地的工业生产树立了榜样,为生态环境治理作出了贡献。


经典案例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2020年10月,天津市某生态环境局拟对天津市某制药有限公司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诉讼,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的相关规定“需要启动生态环境修复或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参考专家意见,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就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我所代理某制药有限公司与生态环境部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大港街道办事处就该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赔偿磋商,磋商过程中,我们在对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监测报告中监测方法、过程中存在的错误、瑕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报告的出具主体、资质、报告中出现的错误、瑕疵提出了我方的意见,最终,磋商各方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经过磋商,某制药有限公司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意向书,将损害赔偿金额从80余万元降低至10余万,为企业减少的损失,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经典案例三

行政复议案件

2020年10月,某生态环境部门对某制药有限公司做出了4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金额共计200万元,且生态环境部门认为该企业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拟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移送进行行政拘留。

我所代理了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代理过程中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误、监测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申辩,最终生态环境部门撤销了上述4个行政处罚决定,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免于行政处罚的风险。


经典案例四

行政处罚申辩、听证案件

2021年4月,某生态环境部门对某生物股份公司进行检查,认定该企业涉嫌 1、危废贮存间的危险废物未建立危废台账; 2、实验室存在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存并交由普通物业人员清运的情形; 3、单位周边发现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合堆放,未按照规定贮存等 三项违法行为。移交下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该单位处罚合计30万-300万元。

该单位正在上市准备期,如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将对上市进行造成巨大影响,损失不可估量。

我所代理了该企业的行政处罚申诉及听证案件。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各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现场证据、取证流程及企业技术、工艺相结合,指出了行政单位在执法流程及事实认定中的错误,在多次处罚听证会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论,并使用形象的简易实验等多种方式向行政机关阐明了我方观点。最终,生态环境部门认可了我方的听证意见,决定不予处罚。我所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经济、声誉损失,为企业的上市道路扫清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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